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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-发改委拟编制有色金属等行业节能目录
发改委拟编制有色金属等行业节能目录
 
作者:佚名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点击数:  发表时间:2013-6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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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、国务院《“十二五”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》和《“十二五”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》,加快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普及,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低碳新工艺、新技术和新设备,发改委网站今日发出组织开展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工作的通知。通知明确了推荐的技术范围,主要包括煤炭、电力、钢铁、有色金属、石油石化、化工、建材、机械、纺织等工业行业,农业,交通运输,建筑,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低碳新技术、新工艺。通知还要求,推荐技术要符合技术先进、节能效果显著、经济适用等条件,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;节能减碳潜力大,预期可获得明显的节能减碳效果;有成功的实施案例;应用范围广,在全行业推广前景广阔,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。
  
  以下为通知全文:
  
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开展推荐
  
 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工作的通知
  
  发改办环资[2013]1311号
  
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、经贸委(经委、经信委、工信厅),有关行业协会,中央企业:
  
 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、国务院《“十二五”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》和《“十二五”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》,加快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普及,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低碳新工艺、新技术和新设备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减少碳排放,发改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目录的编制工作,请你们抓紧组织开展推荐重点节能技术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
  一、关于推荐要求
  
  (一)技术范围。煤炭、电力、钢铁、有色金属、石油石化、化工、建材、机械、纺织等工业行业,农业,交通运输,建筑,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低碳新技术、新工艺。《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》(1-5批)已发布的或全行业普及率在80%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。
  
  (二)技术要求。推荐技术要符合技术先进、节能效果显著、经济适用等条件,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;节能减碳潜力大,预期可获得明显的节能减碳效果;有成功的实施案例;应用范围广,在全行业推广前景广阔,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。
  
  二、关于技术报送
  
  各地发展改革委、经贸委(经委、经信委、工信厅)、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,认真组织、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,并按照要求仔细填写相关申报材料(详见附件),于2013年7月31日前,将推荐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(电子版需刻制光盘)各1套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(环资司)。
  
  联系人:高岩蒋靖浩
  
  电话:(010)6850584468505595
  
  传真:(010)6850556168505845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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